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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酒网  时间:2017-07-08 16:43:48
【导读】 【律师说法】RIO鸡尾酒因何打赢包装装潢侵权案?
【律师说法】RIO鸡尾酒因何打赢包装装潢侵权案?

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RIO锐澳鸡尾酒厂商上海巴克斯酒业有限公司诉BIO碧欧鸡尾酒厂商通化东特葡萄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生产的鸡尾酒包装装潢系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200元。

通过本案的审理可以看到,国家对酒类产品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保护跃上了新的台阶,这对酒类行业来说,不谛为一则利好消息。那么,一纸判决的背后体现出哪些严肃的法律问题呢?

侵权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没有通过注册获得商标权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和装潢一般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款保护的,但侵权构成必须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

原告主张的被侵权商品为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上述考量因素包含销售、宣传、被保护记录等事实,但并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认定的前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若该商品知名度较高则无需考虑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法》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别法,其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有类似规定;特别是当该商标的知名度已经超越相关公众广为知晓达到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仅需提供商标驰名的基本证据,法院即可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8条)。

原告主张的被侵权商品的包装装潢系特有

特有是指其在客观上已经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本案中,RIO锐澳鸡尾酒的涉案包装、装潢在图案、文字、色彩及其组合方面具有显著特征;并且,法院认为:经过原告的持续使用和宣传推广,该包装、装潢已经与RIO锐澳鸡尾酒这一知名商品形成密切联系,能够向消费者传达该商品的商品来源信息,故RIO锐澳鸡尾酒的包装、装潢已经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被控侵权包装装潢的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发生了混淆误认

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将BIO碧欧鸡尾酒与RIO锐澳鸡尾酒的包装、装潢进行比对,二者瓶身的材质、形状和大小基本一致,瓶盖颜色相同;虽然二者的显著部分即商品名称的第一个英文字母互不相同,但字母B和R本身的形状构造使得二者的差异并不明显。被告的BIO碧欧鸡尾酒包装、装潢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已实际上造成了较多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恶意的认定是法定顶格赔偿300万的重要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赔偿额的方法进行。以及《商标法》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侵权行为性质、主观恶意属于赔偿甚至惩罚性赔偿的考量因素,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具有明显的攀附和利用他人商品知名度的故意,主观恶意较强。

除此之外,法院顶格判赔300万,还基于本案符合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帐薄、资料,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的情形。

总体上本案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恶意仿冒行为的决心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导向,值得酒类行业知识产权维权参考。(作者系: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 知识产权律师)

(本文选自《中国酒业》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