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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作者:中国酒网  时间:2017-06-10 10:08:43
【导读】 饮料酒强制标示内容
饮料酒强制标示内容

  (1)酒名:应在饮料酒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2)配料清单:饮料酒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清单,单一配料的食品除外,配料清单以“配料”或“配料表”作标题。饮料酒生产中使用的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食品添加剂可以按GB2760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或种类名称;配制酒(包括露酒)必须标注所用酒基、串蒸(或浸泡)的食用动物、植物及国家允许使用的中草药;全汁葡萄酒可免除标示配料表。

  (3)酒精度:所有的饮料酒,均须标明酒精度,即乙醇含量。以“酒精度”一词作为标题。

  (4)原汁量:啤酒须标注原麦汁浓度(含量);果酒(包括葡萄酒)须标注原果汁含量。

  (5)净含量:必须在饮料酒标签上标明每个包装容器(瓶、罐、桶)中酒的净含量。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6)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应标示饮料酒的制造、包装或经销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进口预包装饮料酒应标示原产国的国名或地区区名(指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

  (7)生产日期(灌装日期):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饮料酒的生产日期(或灌装日期),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且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8)保质期和贮藏说明: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饮料酒的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果饮料酒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应标示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或10%以上(保质期超过18个月)的饮料酒(全汁葡萄酒、蒸馏酒或蒸馏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可不标保质期(或保存期),其他酒必须标注保质期(或保存期)。

  (9)产品标准号:国内生产并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饮料酒(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饮料酒)应标示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10)质量(品质)等级: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饮料酒,应标示质量(品质)等级。标注方式为:在产品标准号后,用文字加括号表示。

  (11)产品类型(或糖度):果酒、葡萄酒和黄酒须标注类型(或糖度);配制酒中的露酒须标注糖度;白酒须标注香型。